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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试行)

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的行为,根据《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产权交易鉴证,是指农交中心为产权交易双方出具的证明产权交易行为履行农交中心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农交中心审核通过,且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合同价款交付至农交中心产权交易合同价款结算账户,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农交中心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制定交易鉴证领取表并通知受让方或其他主体签字代领证书。

第四条 产权交易鉴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出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证书生效时间、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第五条 产权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产权交易鉴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第七条 产权交易鉴证须加盖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印章及赫山区农村经管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专用章“两章”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 产权交易鉴证出具后,相关方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情形,经农交中心核实后,农交中心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鉴证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农交中心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同一时间段某一地块项目流转交易的产权交易鉴证,如有特殊原因须出具的应报备赫山区农村经管站同意方可出具。

第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