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农村产权交易的转出方、受让方。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产权交易转出方,是指农村产权或与产权有关的权能拥有或享有者。农村产权转出,是转出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农交中心发布产权转出信息,公开挂牌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活动。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的受让方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且自然人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交易各方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常态有序进行。
第六条 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9.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的转让、出租及合作建房等。
10.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
11.供销合作社系统所拥有的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等。
12.其他涉农产权交易。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他涉农不良资产处置、资产交易等。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规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流转交易。
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统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最终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
第二章 受理转出申请
第七条 转出方将相关材料提交镇(乡、街)初审(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上传。
第八条 转出方申请转出信息发布的,应向农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
《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由农交中心统一制订,转出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可在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须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如为组织单位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等资料。
(三)转出标的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出标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
(四)相关决策、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
村集体民主决策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
2.同意转出的相关批文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股东)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股东)代表决议及主管部门的批文等。
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经营权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是否放弃优先权的需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
(五)、转出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六)、委托经办人、发包方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涉及集体产权转出需要评估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及确认决议。确认评估结果的决议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股东)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股东)代表的同意;涉及农户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转出需要评估的,需提供由专业评估制作的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转出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在转出方提交的转出申请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农交中心所进行形式性核查。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农交中心予以受理登记并进行信息发布;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予以受理登记并进行信息发布;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应将核查意见及时告知转出方。
第三章 发布转出信息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转出信息应当在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或农交中心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披露转出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转出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及展示时间等内容。
农村产权转出信息由农交中心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转出方应当明确产权转出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农交中心网站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三条 转出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转出方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农交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出方可以在公告到期后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由转出方与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协商确定,挂牌价涉及资产评估的以不低于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挂牌,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转出方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则由该决策、批准人确定。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乡镇服务站查阅转出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转出标的的现状。农交中心及乡镇服务站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农交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农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无需提交);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自然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的提供资质证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如限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的提供身份认证承诺书;
(四)特殊情形下需要提供同意受让证明的情形;
如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按规定形成同意受让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同意受让批复。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方签订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受让,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一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农交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齐全性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受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如需转出方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则农交中心应及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告知转出方,转出方在收到农交中心的登记情况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出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如转出方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并提交第二十条要求的报名资料后获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及相关报名资料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三条 产权转出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农交中心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农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意向受让方未报价的,农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直接签约。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交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五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方的需进行竞拍,即竞买方在项目指定的时间开始,通过电脑端或手机移动端按阶梯递增规则出价,竞价规则如下:
(1)正向竞价:首次出价不能低于挂牌底价;反向竞价:首次出价不能高于挂牌低价。
(2)正向竞价:竞买方按出价原则可以多次出价,但不得在无其他人出价的情形下连续加价并规定参加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的网络竞价每次出价不得高于XX元/亩,系统采集最高出价为有效出价,中标方按照“价格优先竞拍人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反向竞价:竞买方按出价原则可以多次出价,但不得在无其他人出价的情形下连续出价,系统采集最低出价为有效出价,中标方按照“价格优先优先竞拍人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方或其他法律规定具有优先竞拍者,根据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审核资料确定为优先竞拍人。
(4)正向竞价优先竞拍人行权规则:在竞拍系统项目详情中显示优先竞拍人及规则;优先竞拍人参与竞拍的,可以与普通竞拍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竞拍项目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同为优先竞拍人之间竞价,竞拍人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竞拍项目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反向竞价优先竞拍人行权规则:在竞拍系统项目详情中显示优先竞拍人及规则;优先竞拍人参与竞拍的,可以与普通竞拍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低出价,竞拍项目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同为优先竞拍人之间竞价,竞拍人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竞拍项目由实际最低出价者竞得。
(5)竞拍结束后,交易双方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电子《成交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此次交易的全部费用,并同步在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公示成交公告。
(6)如最终竞拍人未按时签订交易合同或者不按时缴纳租金的,属于自动放弃,项目保证金不予退回,启动竞拍项目顺延机制,标的物由系统的第二竞拍人获得,依次类推,如所有竞拍人全部放弃,报名参加竞拍的竞拍人保证金都不予退回,则项目重新挂网招租,重新挂网招租的项目取消原竟拍人再次报名资格。
(7)违反相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行为的;
(8)竞拍人参与竞拍存在恶意竞拍、相互串标的,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有关竞价规定取消其竞拍人重新挂网的竞拍资格切傻保证金不予退回;
(9)对于未竞拍成功的客户,由竞拍人提交保证金收据后的15个自然日内将保证金按竞拍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无息退回。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转出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付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八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风险保障金等,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十九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农交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价款,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农交中心向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结算通知书》。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农交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农交中心结算账户后,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农交中心向转出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农交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农交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 出具交易鉴证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农交中心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农交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
第三十四条 交易行为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农交中心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
第三十五条 交易双方凭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书自行办理标的交付、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如需出具、协助办理或代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他项权证、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变更等交易权证应当要求转出方、受让方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八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结
第三十七条 在交易合同签订后,有下列情形的,经有关单位向农交中心提出申请,经农交中心受理登记,可以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对转出方转出产权存在争议,且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的;
(二)司法机关发出中止交易通知或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件导致交易中止的;
(三)按照《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四)成交公示期内如有提出的异议事项可能影响竞价、成交结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中止期限由农交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农交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可终结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四十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恢复情形的,应当在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
第四十一条 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交易价格或扰乱交易秩序的恶意交易行为及串通行为;
(二)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对农村产权流转进行监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日常监管,负责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资料审核、信息发布、交易管理、交易鉴证等交易过程的监管。对在产权流转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或不愿协商、调解的,也可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交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受理登记与各项公示公告均为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齐全性的核查,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农交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对农村产权交易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试行。